邯郸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台账(2022年下半年) -ag尊龙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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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邯郸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3-01-17
邯郸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台账(2022年下半年)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处罚内容立案时间处罚决定时间结案时间处罚依据违反法律条款
邯郸市邯山区圣光广告设计部 邯郸市邯山区圣光广告设计部 李永超2022年8月30日,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中共邯郸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线索,邯郸市邯山区圣光广告设计部印刷宗教宣传品,我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工作,根据初步调查情况,邯郸市邯山区圣光广告设计部涉嫌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2022年9月1日,按照程序经局领导审批对当事人邯郸市邯山区圣光广告设计部立案调查。
2022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邯郸市邯山区圣光广告设计部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负责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
2022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照程序调取了公安部门查扣的涉案印刷品,并向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提出鉴定申请。
2022年9月9日,邯郸市邯山区圣光广告设计部负责人佘运芳、经营者李永超、工作人员闫茜茜到我局接受了调查询问。通过对以上涉案人员的询问获知,佘运芳在多年前开办过印刷厂,从事印刷经营业务,但因经营不善多年前已经停止印刷业务,当初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已经作废,涉案经营单位邯郸市邯山区圣光广告设计部截至目前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涉案印刷品是在2019年年底由李兰英提供印刷品样板委托佘运芳在存留的老旧设备上印刷的,共计印刷8万张左右,按照事前约定每张印刷费用1-2角,共计收取印刷费16850元。印刷完成后佘运芳将涉案印刷品存放于厂房内,按照李兰英的要求分批送货至指定地点,截止2022年3月份涉案印刷品已全部交付给委托人李兰英。期间李兰英要求吕秀玲(微信昵称为“平安是福”,微信号码为lvxiuling1961)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邯郸市邯山区圣光广告设计部的闫茜茜(负责邯郸市邯山区圣光广告设计部财务工作,微信昵称为“方舟广告”,微信号码为yxh88811)支付印刷费。截止2022年3月14日,吕秀玲完成最后一次支付,共向闫茜茜转账支付印刷费11次,共计16850元。2019年年底,在印刷完成涉案印刷品后,当事人将印刷设备作为废品处理。
2022年9月10日,废品收购人闫士永在其居住地接受调查询问,证实在2019年年底从佘运芳处收购废旧印刷设备。
2022年10月12日,邯郸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了涉案印刷品的认定意见,该涉案印刷品未发现内容存在反党、反社会主义问题。
2022年10月22日,由于主要涉案人员李兰英(委印人)和吕秀玲(转款人)暂时无法取得联系,致使本案的相关关键证据不能补充完善,证据链条不够完整,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申请延期至2022年12月30日前对邯郸市邯山区圣光广告设计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0月26日,涉案人员李兰英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证实涉案印刷品是由其委托邯郸市邯山区圣光广告设计部负责人佘运芳进行印刷的,涉案印刷品的样本也是由李兰英提供。同日,涉案人员吕秀玲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证实涉案印刷品的印刷费是由其通过微信向邯郸市邯山区圣光广告设计部的闫茜茜分11笔转账支付了16850元的印刷费用。
2022年11月18日,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反馈证实,最早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2022年11月21日,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国保大队反馈证实,最早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为2022年7月13日。
2022年11月22日调查终结,确认当事人邯郸市邯山区圣光广告设计部存在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但在调查过程中可知,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发生于2019年年底,公安机关最早在2022年5月24日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并将相关线索反馈至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2019年年底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因此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22.9.1
2022.12.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邯)文综罚字〔2022〕007号邯郸市邯山区神秘树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邯郸市邯山区神秘树网吧刘欣悦2022年9月20日23时00分邯郸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正在营业中的邯郸市邯山区神秘树网吧进行日常检查。该场所证照悬挂齐全,灭火设备完备,消防通道畅通。检查期间,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发现一名消费者(李某某,身份证号码130431200411xxxxxx)为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后对该名消费者进行现场核实,该人自述为2004年11月出生,目前尚未满18周岁,且上网时未携带身份证。通过对该场所的工作人员董雨苒询问,了解到由于该消费者登记开机时未带身份证,网管在明知其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通过后台解锁的方式为其开通上网服务。邯郸市邯山区神秘树网吧涉嫌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检查期间,现场负责人董雨苒全程在场陪同检查并在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2022年9月22日,按照程序经局领导审批对当事人邯郸市邯山区神秘树网吧立案调查。
2022年9月27日,涉案未成年人李乐义提交了身份证明。
2022年9月30日,邯郸市邯山区神秘树网吧法定代表人刘欣悦到我局接受了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向刘欣悦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出示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刘欣悦进行了核对并签字确认以上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14日调查终结,确认当事人神秘树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规行为。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
3、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
2022.9.222022.10.262022.11.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邯)文综罚字〔2022〕第008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邯郸市丛台区育才书店(贾俊来)    贾俊来2022年8月17日15时58分,接举报线索,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正在营业中的邯郸市丛台区育才书店进行现场检查,书店负责人提供了该书店《营业执照》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售货架上发现了9本《古汉语常用字字典 (第5版)》(商务印书馆出版)出版物纸张颜色不一致,印刷质量较差,书店负责人不能提供该出版物进销货单据,该9本字典疑似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录像取证,并对上述9本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
9月23日收到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认定送鉴的出版物系侵权类非法出版物。该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1、警告;2、没收侵权复制品《古汉语常用字字典 (第5版)》9本;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整。                            2022.9.282022.11.42022.11.7《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邯)文综罚字〔2022〕第010号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河北育博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薛建波2022年11月2日10时00分,接其他部门转办线索,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位于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大街79号芯城小区第5号楼a座10层1号河北育博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发现场所内堆放有《右脑思维数学(第三册)》《右脑魔幻拼音1 》等11种共30册出版物,该30册出版物均没有凯时尊龙的版权页和isbn编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出库单》,但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录像取证。后经对该公司校长刘海燕的调查询问,证实了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规行为。   1、没收《右脑思维数学(第三册)》《右脑魔幻拼音1 》等11种共30册出版物;2、没收违法所得1869元;3、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叁拾壹元(8131元)整。                                         2022.11.22022.11.182022.11.2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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