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台账(2022年上半年) -ag尊龙凯时

邯郸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台账(2022年上半年) -ag尊龙凯时

信息来源:邯郸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2-07-0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处罚内容立案时间处罚决定时间结案时间处罚依据违反法律条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邯)文综罚字〔2021〕026号邯郸市邯山区大智慧书店(段素英)未经著作权人,发行其作品邯郸市邯山区大智慧书店(段素英)段素英2021年11月2日,我局接到举报称邯山区大智慧书店和接力书店销售盗版书籍,经与举报人联系获知,该书店销售的《衡中体英语字帖》系列出版物涉嫌为盗版出版物。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大智慧书店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衡中体英语字帖》系列出版物共6类116本。同时经过在现场对该店负责人闫钟学进行询问得知,大智慧书店和接力书店经营店面紧邻,法人分别为负责人闫钟学的母亲段素英和妻姐段彩霞,目前两家店面已打通合并,均由闫钟学负责日常经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负责人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提取样书后对剩余涉案出版物进行现场封存,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
2021年11月9日,当事人负责人闫钟学到我局接受了第1次调查询问,并提供了经营单位的相关证照和涉案出版物的进销货清单。执法人员向闫钟学出示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闫钟学进行了核对并签字确认以上违法事实。
2011年11月9日,我局向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提交鉴定申请,依法对《衡中体英语字帖》系列出版物进行鉴定。
2022年4月7日,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出具了出版物鉴定结论,由于疫情封控原因,鉴定结果于2022年5月21日邮寄送达我局。经依法鉴定涉案出版物中的《衡中体英语字帖八年级上册(jj)》(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isbn 978-7-201-13814-5,定价28元,版次印次2018年7月第1版 2021年5月第2次印刷))属非法出版物。
2022年5月22日,我局在收到出版物鉴定结果后,依法对当事人负责人闫钟学进行了第2次调查询问,告知其鉴定结果。当事人提供了该出版物的批销单,批销单显示该出版物为当事人邯郸市邯山区大智慧书店从邯郸市丛台区五三金典书店(该书店名称目前变更为丛台区新金典书店)购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5日和2021年7月3日分批购入该出版物各30本,共计60本,每本进货价格为14元,共计840元。在调查过程中获知当事人共销售出版物《衡中体英语字帖八年级上册(jj)》12本,每本19元,销售金额共计228元。执法人员将经鉴定为合法出版物的《衡中体考试体字帖七年级上册(rj)》等5种共计68本出版物依法退还给当事人。
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出版物的批销单进行核查,经查出版物《衡中体英语字帖八年级上册(jj)》是从丛台区新金典书店购入,当事人供述的情况属实。
2022年5月23日当事人负责人闫钟学到我局接受第3次调查询问,告知其核查结果。
根据调查,邯山区大智慧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1、警告;
2、没收出版物;
3、没收违法所得228元;
2021.11.42022.6.12022.6.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92130402ma08eklk2x 
( 邯)文综罚字〔2022〕1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邯郸市丛台区文博书店(任瑞芬)任瑞芬2022年1月28日,邯郸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丛台区永安图书市场内8号的邯郸市丛台区文博书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邯郸市丛台区文博书店内有《九年级世界历史》10本、《八年级地理》8本。执法人员对该图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后经执法人员登录中央宣传部出版物数据中心进行isbn码比对,该图书在定价、出版地等方面与正版图书不同,认定该图书为盗版图书。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1.76元、侵权复制品18本;
3、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元)整。
2022.1.282022.2.112022.3.22《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92130403maoac5849y 
 (邯)文综罚字〔2022〕第002号擅自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邯郸开发区小乐书店(王建英)    王建英2022年3月10日16时30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位于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西尚璧社区邯临路北正在营业中的邯郸开发区小乐书店进行检查,在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有《语文二年级下册》《数学三年级下册》等中小学教科书12种共26册,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未能提供该26册教科书进货单据,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录像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取证物品清单》。 1、没收《语文二年级下册》《数学三年级下册》等12种共26册中小学教科书;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                              2022.3.112022.3.222022.3.24《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92130405ma0d18mt32 
 ((邯)文综罚字〔2022〕第003号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邯郸开发区国民书店  刘占强2022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南沿村镇西街村邯临路北正在营业中的邯郸开发区国民书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场所内堆放有《数学一年级上册》《英语九年级》等中小学教科书13种共36册,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未能提供该36册教科书进销货单据,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1、没收《数学一年级上册》《英语九年级》等13种共36册中小学教科书;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2022.3.282022.6.82022.6.10《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92130405ma0df97q21 
(邯)文综罚字〔2022〕004号未经著作权人,发行其作品邯郸市丛台区新金典书店王长乐当事人邯郸市丛台区新金典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自2022年5月22日立案调查,已于2022年6月14日调查终结。   
2022年5月22日,我局在查办邯郸市邯山区大智慧书店发行非法出版物过程中得知,邯山区大智慧书店销售的非法出版物《衡中体英语字帖八年级上册(jj)》(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isbn 978-7-201-13814-5,定价28元,版次印次2018年7月第1版 2021年5月第2次印刷))是从邯郸市丛台区五三金典书店(该书店名称目前变更为丛台区新金典书店)购入。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邯郸市丛台区新金典书店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正在销售的涉案出版物《衡中体英语字帖八年级上册(jj)》共计95本,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书店负责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调查询问。
2022年5月24日,当事人经营者王长乐到我局接受了调查询问,并提供了该书店和经营者的相关证照、涉案出版物的进销货清单和其进货单位华版(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的相关证照和发行委托书。执法人员向王长乐出示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王长乐进行了核对并签字确认以上事实。
经调查询问获知该出版物为当事人从华版(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购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批销单显示,当事人在2021年5月12日购入《衡中体英语字帖八年级上册(jj)》180本,每本价格为5.04元,共计907.2元,发货地址位于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宁尚村经济开发区的华版(北京)文化有限公司的库房。当事人邯郸市丛台区新金典书店于2021年6月15日和2021年7月3日分两批向邯郸市邯山区大智慧书店销售出版物《衡中体英语字帖八年级上册(jj)》各30本,共计60本,每本销售价格为14元,共计840元。另零散销售25本该出版物,每本售价7元,共计175元。本案中当事人共销售《衡中体英语字帖八年级上册(jj)》85本,合计销售金额1015元。
2022年5月26日,当事人经营者王长乐再次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未能提供华版(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关于出版物《衡中体英语字帖八年级上册(jj)》的相关合法证明手续。
2022年5月26日,我局同华版(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业务负责人孙海滨(联系电话13831705127)电话核实当事人邯郸市丛台区新金典书店关于出版物《衡中体英语字帖八年级上册(jj)》的业务往来情况。孙海滨证实,当事人经营者王长乐提供的购货情况属实。
2022年5月29日,华版(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出具了涉及邯郸市丛台区新金典书店的供货情况说明文件。
根据调查,丛台区新金典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第(一)项之规定。   
1、警告;
2、没收出版物95本;
3、没收违法所得1015元;
2022.5.222022.6.242022.6.3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130403600128494 
(邯)文综罚字〔2022〕005号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邯郸市邯山区天波网吧曹亮2022年6月23日,邯郸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正在营业中的邯郸市邯山区天波网吧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期间共有23名消费者在场所内上网,该场所证照悬挂齐全,落实了疫情防控措施,灭火设备完备,消防通道畅通。邯郸市邯山区天波网吧涉嫌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涉嫌违法行为。检查期间现场收银员工申书平全程在场陪同检查并在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2022年6月23日,当事人天波网吧法定代表人曹亮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对其经营场所存在的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违规行为予以认可,表示立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2022年6月23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的入口处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按照整改要求完成了整改。
邯郸市邯山区天波网吧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2.6.23 2022.6.2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130402200017782首违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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